Post By:2023/12/5 8:43:31
近日
青島市網絡預約住宿
房屋信息登記管理辦法
正式施行
一起來看看具體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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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經濟快速發(fā)展,我市民宿、農家樂、漁家宴、酒店式公寓等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發(fā)展迅猛,滋生的治安問題逐漸暴露。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青島市網絡預約住宿房屋信息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范網絡預約住宿房屋平臺經營者、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和入住人員、來訪人員有關住宿登記的相關內容。
青島市網絡預約住宿房屋信息登記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網絡預約住宿房屋信息登記管理,保障住宿人員和住宿服務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青島市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預約住宿房屋,是指通過互聯網渠道發(fā)布房源、預定并完成交易,按照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設施,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房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采用網絡預約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民宿、農家樂、漁家宴、酒店式公寓等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的信息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旅館業(yè)信息登記按照《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青島市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管理。
第四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應當符合建筑安全標準和治安、消防管理規(guī)定,具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jiān)控等治安防范設施。
不具備居住安全條件的房屋及地下室儲藏間、車庫、衛(wèi)生間、廚房、過道、陽臺等非居住空間,不得作為網絡預約住宿房屋居住。
第五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以及本人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出租房屋登記。
第六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證互聯網上發(fā)布的房屋信息與實際一致。
第七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信息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以下信息進行核驗、如實登記,并實時向公安機關報送:
(一)網絡預約住宿房屋信息,包括房屋詳細地址、房屋面積、產權人、房間數、床位數等;
(二)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信息,包括經營者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際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
(三)網絡預約住宿房屋訂單信息,包括預定人和擬入住人員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預訂入住時間等;
(四)實際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間、入住時間、退住時間等。
第九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登記入住人員和來訪人員身份信息,確保人證相符,并實時向公安機關報送。
第十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或者手機APP 、小程序、二維碼等方式將入住人員和來訪人員登記信息實時上傳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發(fā)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第十二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明知入住人員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
入住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經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實名核驗后入;
(二)遵守社會公序良俗,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轉讓床位;
(三)不得利用房屋實施賣淫、piao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房屋。
第十四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平臺經營者、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guī)定登記信息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網絡預約住宿房屋平臺經營者、網絡預約住宿房屋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