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1/9/11 8:35:56
[size=4][color=#33333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內(nèi)務細則》、《公安部關于統(tǒng)一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手續(xù)及編號方法的通知》以及《公安部關于起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薄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精神,姓名變更應遵循以下規(guī)定:
(一)18周歲以上的公民一般不予變更姓名;18周歲以下的公民,由其監(jiān)護人向戶口登記機關遞交申請辦理。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1、收 養(yǎng)、尋回或解除收 養(yǎng)關系的; 2、出家或還俗的僧、道、尼者; 3、長期以筆名、藝名等與姓名事實通用的; 4、用字有悖于國家或有傷風化、有辱人格的; 5、使用了新華字典以外的異體字或自造字的。
(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處分的,以及正在勞動教養(yǎng)的人; 2、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機關列為工作對象的人; 4、正在刑事、民事訴訟期間的當事人; 5、法定代表人。
(四)審批辦理手續(xù): 符合變更條件的可準備下列材料,按程序辦理。 1、所需材料: (1)藍黑(黑)色鋼筆書寫的申請; (2)、戶口。 (3)、身份證; (4)、相關證明材料。 2、辦事地點:市公安服務大廳。 3、辦事期限:材料齊全,5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jié)。 4、收費標準:免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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