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1/8/21 8:52:30
[img]/tp/2021/0821/0852199847.jpg[/img][img]/tp/2021/0821/0852278850.jpg[/img] 全程在4S店里買車,錢交上了,準備提車的時候卻被通知銷售顧問卷錢跑路了……近日,市民王女士就遇到了這樣一件鬧心事。她在黑龍江南路上的青島元盛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全款15萬余元買了一輛車,簽訂合同、看車等等都走完了,結果等來了派出所協(xié)助調查的通知。在派出所里王女士才得知,加上他們一共三個人都把錢交給了這名銷售顧問,總共40余萬元。他們認為這是公司管理漏洞,應該由4S店來負責。4S店則一直回復等待警方調查結果,拒絕給出其他答復。目前,警方已經(jīng)立案偵查。
[b]提車當天被告知銷售員跑路[/b]
今年夏天王女士跟對象商量打算買一輛車,兩個人在網(wǎng)上對比了一下,最終選定了一汽大眾的汽車。選好了車型以后,兩個人就近選擇位于黑龍江南路上的青島元盛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兩個人到了4S店,在前臺工作人員的介紹下,一名負責銷售的趙某過來接待了他們。兩人看好了速騰30周年紀念版轎車,但是希望價格能更優(yōu)惠一點,當天就沒談攏。
銷售人員趙某說,兩個人可以互相加個微信,在里邊慢慢聊。后來,趙某說可以先提交1000元意向金,他去找領導談優(yōu)惠價格。過了沒幾天,對方把這筆錢退了回來,說想要的優(yōu)惠力度沒談成。
王女士說,他們其實挺看好這款車的,全青島只有三輛現(xiàn)車,就想著優(yōu)惠談不下來就算了。7月21日,王女士的對象將2000元定金轉給了銷售人員趙某。對方表示,走貸款的話價格更優(yōu)惠。晚上7時許,王女士跟對象來到了4S店內,在店內的桌子上看合同等。等到付款的時候,銷售人員趙某說財務人員已經(jīng)下班了,就到辦公室里拿出了一臺POS機來刷卡。當時刷卡支付了95000多元,看了一下賬戶,有“元盛和”三個字,就簽了合同并蓋了章。
過了兩三天以后,銷售人員打來電話說,貸款金額滿了,只能全款買車。7月25日下午5時50分左右,王女士跟對象一起來到了4S店里。王女士說,當時店里還有很多員工都看見了,趙某又拿來了這個POS機刷卡,刷了尾款59000多元。最后,王女士全款支付了158000余元買下了這輛車。隨后,銷售人員又開車來到店里存車的地方,看到了現(xiàn)車并告知了車架號等等。銷售人員說資料這邊都有,等選好了號會郵寄到店里,到時候王女士去店里拿就行。
最后,雙方約定8月13日提車。但是,眼看著快到了提車的時間,銷售人員趙某總是找理由推脫,一會說自己有事,一會說自己請假了。8月13日上午就聯(lián)系不上這名銷售人員,中午就接到了4S店的電話,告訴他們去派出所,銷售人員卷錢跑路了。
[b]同一套路,三人被騙40多萬[/b]
到了派出所以后,王女士直接傻了眼,原來自己并不是第一個受害者。另外一名受害者李先生也是在4S店看好了邁騰30周年紀念版轎車,總價20萬左右。李先生當時去店里,銷售顧問也是趙某,他直接全款交了20萬左右,也是用銷售顧問趙某提供的POS機刷卡。
之后,王女士跟另外一名受害者林先生便趕到了派出所協(xié)助調查。8月20日,記者聯(lián)系上了林先生。林先生說,當時他們在網(wǎng)上看好了邁騰330領先版,6月14日在這家4S店交了定金,隨后在銷售顧問的指引下,簽訂了合同也蓋了公章。
8月6日,新出產(chǎn)的車輛送到了車庫,銷售顧問通知去看車。林先生到車庫看到了那款車,自己還拍攝了車輛的車架號等等,確認是不是庫存車。回到4S店以后,銷售顧問讓刷POS機付首付款,恰好當天林先生沒帶銀行卡。對方說財務人員已經(jīng)下班了,可以先把錢轉給個人,他可以開具收據(jù)并蓋章?吹缴w上了“公司”的公章以后,林先生就轉賬108000元。之后要辦理車牌號的時候,需要車輛的發(fā)票信息,對方說需要審核再等一天。最后,雙方約定8月13日下午提車,但是到了中午就接到了派出所的電話,銷售人員卷款跑路了。
林先生說,整個買車的過程他們都是去4S店辦理的,銷售顧問也是店里的工作人員。而且,整個的購買流程都是在4S店里進行的,車輛也看了,POS機也是銷售顧問從自己的辦公室里拿出來的。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他們認為這肯定就是銷售人員的職務行為。
王女士說,他們付錢的時候,4S店還沒有下班,店里的工作人員來來回回很多人。他們看見銷售顧問從辦公室里拿出POS機刷卡,沒有一個人過來制止。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全程都在4S店辦理的,公章也有“元盛和”的字樣,他們如何能分辨處理這個人要騙錢?整個流程中,4S店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正是他們的漏洞導致問題的發(fā)生,所以應當由4S店來承擔責任,要么給車要么退錢。
[b]說法>>>[/b]
[b]4S店應履約交車或退錢[/b]
8月20日,記者采訪了位于黑龍江南路上的青島元盛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曲經(jīng)理。曲經(jīng)理表示,王女士反映的問題,銷售人員趙某確實是公司的員工,作為4S店他們也是受害者。目前,他們已經(jīng)報案了,正在全力配合公安機關盡快查清事實。在法律認定之前,其他不便多說。
記者詢問,在4S店中購買車輛,是否有相應的操作規(guī)范。曲經(jīng)理說,這個是銷售顧問用自己的POS機刷卡,并非公司賬戶。隨后,記者詢問如果銷售顧問將錢揮霍一空,4S店是否會承擔相應責任時,曲經(jīng)理以開會為由掛斷了電話。
上海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說,法律關系非常清楚,雖然銷售顧問構成刑事犯罪,但是行為發(fā)生在4S店里。但是整個看車、買車的過程全部發(fā)生在4S店里。買車的過程中加蓋了公章,去車庫看車等等,通過他的種種表現(xiàn),讓消費者誤以為銷售顧問是代表公司來做的。
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講,消費者作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對方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而且各種證據(jù)證明,消費者并非是惡意的。那么這種情況下,應當由公司承擔所有責任,包括繼續(xù)履行合同交付車輛或者是進行退款。公司不能以個人的刑事犯罪而拒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